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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环球华人会计学会(英文名称为,简称)。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球华人会计教育者和工作者,组织和推动会计学术研究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行业科学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遵守澳大利亚及相关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当地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接受澳大利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所在地:澳大利亚珀斯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华人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跨国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国际化推广和运用; (二)总结澳大利亚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中国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三)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等服务; (四)发挥学会的平台优势,发挥与政府、高校及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高校、企业及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普及行业知识,开展行业宣传; (六)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全球各类会计学会; 2.高等院校设立的会计系(或学院)等; 3.科研单位设立的会计研究机构; 4.企业及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机构; 5.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类社会中介组织; 6.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2.在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均为5年。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六)处理其他事务。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2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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