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华人会计学会

GLOBAL CHINESE ACCOUNTING ASSOCIATION INC. (GCAA)

以应收账款为对象的造假行径——以欣泰电气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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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应收账款为对象的造假行径——以欣泰电气为例

作者:王艳 王筱妍 何竺虔


第一部分:会计准则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是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二是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三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应收账款是企业因对外销售商品或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属于金融资产的一种。

(二)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可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中,应收账款归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三)应收账款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应收账款,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对应收账款,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四)应收账款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对上述应收款项确认的减值损失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等。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也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十三五期间,我国电力工业由规模扩张型发展向质量效益型发展转变,电力建设和投资空间巨大,密集的电力建设为企业产品销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极大的潜在机遇。这本该是输变电企业走向春暖花开,争取巨大经济效益的好时候。然而,曾经很被看好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却在2016年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责令退市,元气大伤,没能抓住这个好时候。

2015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 266 号),询问欣泰电气有关公司 2011-2014 年存在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并于下一会计期初转出资金、转回应收账款行为,导致公司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不久,欣泰电气又被查实存在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遗漏的恶劣行为,被责令退市。那么,欣泰电气到底做了什么?的应收账款到底有什么问题?这对企业又有何影响?

一、背景介绍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股票代码:300372,于2007年由丹东整流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原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成为新设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中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占股32.58%,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温德乙先生持有辽宁欣泰77.35%的股份,顺利成为了欣泰电气的实际控制人。欣泰电气主要从事节能型输变电设备和无功补偿装置等电网性能优化设备的开发、生产及销售,是电网供、配、用电系统中提供安全、高效、环保用电的设备及技术解决方案的电力综合服务供应商。公司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和新产品鉴定证书,曾被认定为“辽宁省首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前景一片大好。

2009年9月,欣泰电气首次提交IPO申报材料,但2011年3月,证监会发布决定,以“公司收购辽宁欣泰相关资产后,业务收入大幅下降,同期辽宁欣泰出现经营亏损,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为由,否绝了公司的IPO申请。同年6月,公司再度向IPO申请发起冲击,但此时公司存在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等问题,不符合上市条件。于是,在财务总监刘明胜向董事长温德乙提议虚构收回应收款项美化财务数据时,温德乙同意了。经过几年运作,企业最终于2014年成功上市。然而,欣泰电气的上市之旅非常短暂,2015年企业被查出财务数据不真实的问题,2016年证监会发布公告称“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且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并开出了针对欺诈发行的史上最严罚单:欣泰电气被罚没832万元,原董事长温德乙被罚没802万元,原财务总监刘明胜被罚没30万元并对温、刘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17年,欣泰电气从A股退市,成为了第一家因欺诈发行上市而被退市的公司。表1简要列示了欣泰电气从首次申请IPO上市到退市的历程。


1     欣泰电气IPO历程


时间
事件
2009.3
首次提交IPO材料
2011.3
IPO申请被证监会否决
2011.6
更换保荐机构,再度申请IPO
2014.1
成功发行
2015.7
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调查
2016.6
证监会认定IPO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记录
2016.7
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
2017.6
深交所发公告宣布欣泰电气终止上市
2017.7
进入退市整理期
2017.8
正式退市摘牌



案例分析

弄虚作假

为了调整财报,隐瞒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刘明胜和温德乙运用了多种办法。一是利用自有资金虚假回账。临近会计期末时,欣泰电气以其他名义将自有资金转给客户,客户再将其作为应付账款转回给公司,以营造公司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二是报告期内向外部借款,期后再退还。公司向他人借款后,由出纳人员去银行提取现金,再利用该现金办理现金交款,但直接在“付款人”一栏填写客户公司的名称,假装是客户支付给公司的应收账款,待报告期过后,出纳再进行现金提取和转账,把金额还给借款人;向第三方公司借款后,由第三方公司开具银行汇票,经过客户盖章背书后交给欣泰电气,记作应收账款的收回,报告期后,欣泰电气再开具银行汇票,经客户盖章背书转还给第三方公司。三是伪造银行汇票虚构回款。公司通过制作银行汇票、填入信息、自制印章盖单来伪造银行单据,虚构应收账款回款。从2011年到2014年,公司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图1详细列示了欣泰电气从2008年至2016年各年的应收账款数额。种种弄虚作假,欺瞒大众,终致公司退市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

图1   欣泰电气2008-2016年应收账款数值图


(二)踏果寻因

图1数据显示,欣泰电气2009年应收账款为0.88亿元,2010年为1.04亿元,到了2011年,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2.3亿元,同比增长122.17%,占了流动资产的41%,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大多属于短期债权,在资产负债表上,被列为流动资产项目。使用应收账款可以提高销售和减少存货,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过大,占流动资产比例过高时,会拖垮企业的盈利能力。那为什么欣泰电气的应收账款会有这么大的账面价值呢?

追本溯源,在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不完善。其一,体现在企业放松了对信用(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欣泰电气历年经审计年报可知,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产能、降低单位成本,公司对部分客户合同及信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严格执行信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销售部门向客户赊销的依据,管理者应对客户的信用有一定的把握,事先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才能把企业的失误和风险降至最低。欣泰电气放宽了对客户的把关,而客户回款缓慢,使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不断增大,也给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其二,体现在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后续管理不当。正常来说,企业应在各个会计期末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和分析,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和坏账损失,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控制坏账的基本前提,对应收账款的发生、管理、收回的每一环节,企业应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化操作程序,在客户迟迟拖欠账款时,采取有力措施催收账款。但从欣泰电气最早披露的2013年年报开始分析,前五名欠款方中部分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连续几年不减反增。如表2所示,第一大欠款方“大庆中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赊销金额在四年内从0.76亿升到了2.08亿,2017年占比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总额高达41.34%,第二大欠款方“珠海蓝瑞盟电有限公司”的赊销金额为0.3亿,占比应收账款总额5%以上,该金额却在2015年到2017年“岿然不动”,没有半分想要还款的意思。面对这些情况,欣泰电气却没有采取明显措施去防止呆账、坏账,也没有谨慎估计坏账损失。内控不到位,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难以消减。


2 欣泰电气2013-2017年应收账款前五大欠款方情况(单位:亿)


客户名称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大庆中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0.76
18.33%
1.93
33.56%
2.08
38.89%
2.08
41.34%
珠海蓝瑞盟电气有限公司


0.21
5.08%
0.30
5.14%
0.30
5.52%
0.30
5.87%
泰来广源大新风电场有限公司






0.29
5.49%
0.29
5.84%
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0.20
3.79%
0.20
4.05%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
0.32
14.42%
0.34
8.19%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0.30
13.76%
0.23
5.49%






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0.19
8.66%
0.35
8.43%
0.36
6.21%
0.21
3.85%
0.19
3.85%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
0.07
3.28%








重庆源通干式变压器有限公司
0.06
3.1%








丹东吉尔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0.22
3.82%




大庆华谊电气工程自动化有限公司




0.18
3.14%





数据来源: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欣泰电气各年经审计年报


(三)财报分析

1.盈利能力假象

企业一般采用账龄分析法来合理估计各会计期间的坏账损失。账龄是指客户所欠账款的时间,一般来说,账龄越长,账款收回的可能性越,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越大。如表3所示,账龄越大,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也就越大。欣泰电气在虚构收回应收账款的同时,也调整了短期和长期应收账款的比例,如表4所示,在2015年被检查出问题前,企业披露的应收账款账龄大多在1年以内,各账龄应收账款的比例都呈现出较稳定良好的现象。通过降低应收账款的账龄,欣泰电气减少了坏账的计提金额并将减少的金额结转到利润表中成为企业的虚增收入避免因资产减值损失账面价值过大而使企业的营业利润变为负值,也给人以一种企业盈利能力良好的错觉。


3   欣泰电气账龄与对应计提减值准备比例表


账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5.00%
1至2年
10.00%
2至3年
20.00%
3至4年
30.00%
4至5年
50.00%
5年以上
100.00%


数据来源: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欣泰电气各年经审计年报


4   欣泰电气2011-2017年各账龄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比例变化


账龄
2011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年以内
1.28
88.69%
1.96
88.69%
3.59
86.71%
2.60
45.22%
1.29
25.24%
0.28
5.57%
1至2年
0.12
7.96%
0.18
8.14%
0.48
11.59%
1.40
24.35%
1.47
28.77%
2.22
44.14%
2至3年
0.03
3.00%
0.07
3.18%
0.07
1.69%
0.84
14.61%
1.02
19.96%
0.93
18.49%
3至4年
0.003
0.34%
0.008
0.36%
0.007
0.17%
0.53
9.22%
0.63
12.33%
0.55
10.93%
4至5年
0.00
0.01%
0.0003
0.01%
0.00
0.00%
0.35
6.09%
0.39
7.63%
0.33
6.56%
5年以上
0.00
0.00%
0.00
0.00%
0.0003
0.007%
0.03
0.52%
0.32
6.26%
0.72
14.31%


数据来源: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欣泰电气各年经审计年报(注:企业未公开披露2012年年报)


2.运营能力漏洞

运营能力是企业通过内部人力资源和生产资料的配置组合而对财务目标实现所产生作用的大小,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对资产的运用能力。但从IPO的申请条件来看,证监会过于看重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对减少了对运营能力的重视,这也是欣泰电气因未符合“连续三年不能出现亏损”的盈利条件规定而上市失败后,能通过财务造假成功上市,在一年后才被检查出问题的部分原因。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反映企业运营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如图2所示,欣泰电气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一直在逐年走低,在2015年被查出财务造假后,数值更是跌落在了1以下,这也反映出企业的应收账款和运营能力存在一定的问题,账款回收不够迅速,资金流动性较弱。运营能力的“薄弱”,最终也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尽管温、刘二人为了掩盖真实情况费尽心力,办法尽出,但伪装的东西终究会在某些地方留下蛛丝马迹。任何谎言都抵不过时间。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

2   欣泰电气2008-2016应收账款周转率数值图


三、结论与启示

欣泰电气为了眼前的困境,不“检讨”自己,完善企业的信用管理和内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走错了路,选择通过财务造假来掩饰自己的不足,最终被证监局发现,遭到审判,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本是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却落得A股退市的下场,未免令人唏嘘。

对企业而言,遇到困境时,应更多地正视和解决自己的问题,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财务造假的红线绝不能碰;同时,管理者应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而不是利用漏洞随心所欲,满足一己之私;监事会更应利用好手中权力,履行好监督管理义务,使企业发展更欣欣向荣。

对证监会而言,应继续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对违规舞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在欣泰电气事件二审开庭时,首次出庭应诉的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曾言:“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对此类行为和主体绝不姑息。”这是首例有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可见国家对欺诈发行的打击决心和力度之大。坚决打击一切造假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才能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王艳 王筱妍 何竺虔

排版:王筱妍

审核:刘家安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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